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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3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3522号原告张某,男,1977年5月13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陈某,女,1983年7月25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审判员  胡中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