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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汝州市全志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润豪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天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汝州市鑫丰实业有限公司、孙志伟、崔付全、张卫华、闫秋萍诉讼保全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全志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润豪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天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汝州市鑫丰实业有限公司,孙志伟,崔付全,张卫华,闫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26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姬淑玲,任董事长。被执行人:汝州市全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孙志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河南省润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卫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河南省天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闫秋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汝州市鑫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崔付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孙志伟,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崔付全,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张卫华,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闫秋萍,女,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案由:诉讼保全。申请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汝州市全志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润豪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天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汝州市鑫丰实业有限公司、孙志伟、崔付全、张卫华、闫秋萍诉讼保全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584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闫秋萍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2017)豫0482民初584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2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