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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沈荣昌与广州正和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侨灵分店、广东扬帆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76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扬帆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广州正和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侨灵分店,沈荣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7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扬帆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江丽玲。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鹏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正和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侨灵分店,住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沈荣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荣昌,住广州市海珠区。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耀鸿,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路,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扬帆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13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东扬帆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两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本案的案由应为承包合同纠纷,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首先应确定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工商登记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xxx室,故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药店承包协议书》的履行地在本市海珠区xxx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侃刘珂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