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某、王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7执19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93年9月19日出生,住所地南和县,联系方式南和县。被执行人王某,女,1966年3月24日出生,住所地南和县,联系方式南和县。被执行人辛某,女,汉族,1992年5月29日出生,住所地南和县,联系方式南和县。李某申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南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27民初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于2016-4-1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27民初7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