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吕久青与王丙涛、田东菊民间���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久青,王丙涛,田东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7民初1091号原告吕久青,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王丙涛,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委托代理人徐瑞平,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东菊,女,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原告吕久青诉被告王丙涛、田东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久青,被告王丙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瑞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东菊经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久青诉称,2016年3月21日,被告夫妻二人向原告借款103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吕久青拾万零叁仟元正(103000元)”,原告���被告交付了现金,该借款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期限,因原告需要用钱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台前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丙涛、田东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月息二分计算至付清之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丙涛辩称,被告预想向原告借款,但后来原告并未支付被告现金,双方没有形成实际借贷关系,借款未成立,对借条真实性无异议,是被告本人签字捺印,被告当时是按照原告的要求写的,当时没收到现金没收到转账。被告不负偿还义务,依法驳回对被告的诉求。被告田东菊未做任何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丙涛、田东菊于2016年3月31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吕久青拾万零叁仟元正(103000元)、���借款人王丙涛田东菊2016年3月31号。”出具借条后,被告王丙涛偿还原告3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张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对被告王丙涛辩称的原告并未支付给被告现金,本院认为,出具借条后,被告王丙涛偿还原告3000元,且被告对自己的履行行为未作出合理解释,故对被告王丙涛的辩称不予采纳。原告吕久青提交的借条上有被告王丙涛和田东菊的签字捺印,被告王丙涛对借条的真实性也无异议,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认可被告王丙涛偿还了3000元,故二被告应偿还原告吕久青借款本金103000元-3000元=100000元。对原告吕久青主张的利息,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上对利息并未约定,本院认为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丙涛、田东菊偿还原告吕久青借款本金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被告王丙涛、田东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