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马元金、朱焕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元金,朱焕龙,王苗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马元金。被执行人:朱焕龙。被执行人:王苗苗。申请执行人马元金与被执行人朱焕龙、王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121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元金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执行费604。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朱焕龙、王苗苗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朱焕龙、王苗苗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焕龙、王苗苗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情况,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朱焕龙、王苗苗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朱焕龙、王苗苗名下均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马元金告知了对被执行人朱焕龙、王苗苗的财产查询情况并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朱焕龙、王苗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元金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马元金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朱焕龙、王苗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朱焕龙、王苗苗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淑梅审判员 迟庆霞审判员 张志心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曰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