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魏喜莲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怀海,魏喜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刑初646号自诉人魏怀海,男。被告人魏喜莲,女。自诉人魏怀海以被告人魏喜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魏喜莲已履行判决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魏喜莲的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喜莲已全部履行判决义务,自诉人魏怀海自愿申请撤回对魏喜莲的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魏怀海撤回对被告人魏喜莲的自诉。审判员 刘义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