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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执3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3241号被执行人徐干。被执行人徐干盗窃罪一案,本院(2013)淮刑初字第022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人徐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被执行人徐干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1月08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徐干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徐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徐干报告财产、履行义务;2、向被执行人徐干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被执行人徐干正在监狱服刑,未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徐干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徐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能实际执行到被执行人徐干的财产。本院认为,生效刑事判决确定的罚金应依法予以缴纳,但罚金的缴纳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徐干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徐干现正在监狱服刑,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这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淮刑初字第022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周海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学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