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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敖敏与黄海军、王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敏,黄海军,王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84号申请执行人敖敏,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科右前旗归流河镇。被执行人黄海军,男,1982年1月5日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右前旗归流河镇。被执行人王小(福小),女,1984年2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右前旗归流河镇申请人敖敏与被执行人黄海军、王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1642号判调解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海军、王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敖敏于2017年1月13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小、黄海军给付执行款36140.00元执行费442.00案件受理费703.00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黄海军、王小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查明对被执行人白银八根娜(白福柱)可供执行财产(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黄海军、王小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子厚审判员  包金锁审判员  海 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