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民申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白山市浑江区星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山市浑江区星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抚松县龙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尹海波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21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山市浑江区星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卫国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力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卫华,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白山街。法定代表人:陈贵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抚松县龙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松江街2委*组。法定代表人:翟晓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忠琴,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尹海波。再审申请人白山市浑江区星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抚松县龙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尹海波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终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白山市浑江区星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董 华审 判 员 骆 电审 判 员 潘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侯 望书 记 员 黄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