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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傅杰春非法经营刑事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闽08刑申2号傅杰春:你因非法经营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岩刑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和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一、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申诉人存在“明知”的主观故意,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认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现对你的申诉理由答复如下:你的第一、二次的两份讯问笔录均供述傅林玉将货物放在你车库时,告诉你货物为稀土的情况。从这两份询问笔录可以认定,你对傅林玉寄放在你车库的货物为稀土是明知的。证人王俊的证言证实在整个讯问过程中��龙岩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办案民警没有刑讯逼供等不文明行为。王俊的证人证言为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不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形,依法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陈木生的笔录供述了他在运输稀土时,你开车在前面探路的事实。你的笔录中也供述了在傅林玉非法经营稀土这个事情上,傅林玉有几次打电话给你,要你在他出车的时候帮忙看一下交警是否有查车或者查超载的事情。以上的证据足以认定你明知傅林玉非法经营稀土,仍为其提供帮助的犯罪事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