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5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拓荣胜、王广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拓荣胜,王广忠,冯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拓荣胜,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王广忠,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冯艳平,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拓荣胜与被执行人王广忠、冯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拓荣胜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9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如审 判 员  管庆生助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