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淑霞与临沭县锦诚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霞,临沭县锦诚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339号原告:李淑霞。被告:临沭县锦诚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文涛。被告:王文涛。原告李淑霞与被告临沭县锦诚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李淑霞负担。审判员 王飞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保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