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3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原茅台镇岩滩村仁溪沟一组34户村民与王礼、贵州省仁怀市祥康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茅台镇岩滩村仁溪沟一组34户村民,王礼,贵州省仁怀市祥康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祥康酒业有限公司,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3545号原告:原茅台镇岩滩村仁溪沟一组34户村民。诉讼代表人:刘明义,男,1953年10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诉讼代表人:刘金华,男,1972年11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诉讼代表人:张真启,男,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德飞,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锡波,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礼(王金良),男,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贵州省仁怀市祥康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岩滩村。法定代表人:曲春岩。被告:贵州祥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岩滩村。法定代表人:曲春岩。被告: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法定代表人:田治才。原告原茅台镇岩滩村仁溪沟一组34户村民诉被告王礼、贵州省仁怀市祥康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祥康酒业有限公司、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茅台镇岩滩村仁溪沟一组34户村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王礼与被告贵州省仁怀市祥康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1日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土地实行国家所用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本案中,原告是原仁溪沟一组34户村民,显然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故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茅台镇岩滩村仁溪沟一组34户村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龙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