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赣州市章贡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朱国辉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市章贡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朱国辉,邓龙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196号申请执行人:赣州市章贡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五龙岗107号。法定代表人:李小荣,洗该担保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朱国辉,男,1969年3月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邓龙炬,男,1973年4月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州市章贡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朱国辉、邓龙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国辉、邓龙炬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代理审判员 XXX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联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