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18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仓校明与王坤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仓校明,王坤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880号之一原告:仓校明,男,生于1992年10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坤鹏,男,生于1992年4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利,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仓校明与被告王坤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坤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仓校明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坤鹏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仓校明撤回对被告王坤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仓校明负担。审 判 长 孙彦伟审 判 员 杜雪霞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