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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学超与王跃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学超,王跃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1787号原告:朱学超,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贤,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跃敏,男,1956年12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新会,河南西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学超与被告王跃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朱学超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学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学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朱学超负担。审 判 长  李慧凤审 判 员  李 琼人民陪审员  连书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