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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傅观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傅观召,徐永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57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大街8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12168312508XJ。法定代表人郭温静。被执行人傅观召,男,1969年3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徐永彬,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执行人傅观召、徐永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5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