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8601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于凤星与南宁市缇美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凤星,南宁市缇美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621号原告:于凤星,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南宁市缇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中山路66号外滩新城二区富城5层501号房。法定代表人:邵寿杰。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于凤星与被告南宁市缇美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凤星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于凤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慧芳?PAGE??PAGE*MERGEFORMAT?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