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行审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尤子德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尤子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502行审115号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黄体荣,该局局长。地址:信阳市。被申请执行人尤子德,地址:浉河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信国土资罚决字(2016)3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确定:1、责令3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信国土资罚决字(2016)3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2、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第2项处罚内容由申请执行人和被占用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判长 王剑审判员 涂丽审判员 付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