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5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乐清市鸿宇橡塑有限公司与曾韩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鸿宇橡塑有限公司,曾韩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5229号原告:乐清市鸿宇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白石街道东峡村,注册号:330382000126384。法定代表人:黄宇。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沪婵,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韩木,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乐清市鸿宇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曾韩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鸿宇橡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计231.5元,由原告乐清市鸿宇橡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郑秋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