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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海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马海宏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1847号原告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流,该公司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生武、王清利,该公司员工。被告马海宏,1979年6月29日出生。原告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海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华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文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