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许昆与朱春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昆,朱春辉,蒋振坚,浦北县桂粤市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114号原告:许昆,男,住浦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友,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春辉,男,住广西兴业县。第三人:蒋振坚,男,住浦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江龙,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朝猛,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浦北县桂粤市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寨圩镇金宝商住小区。法定代表人:蒋振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江龙,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杰,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许昆与被告朱春辉、第三人蒋振坚、第三人浦北县桂粤市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许昆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昆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许昆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昆撤回起诉。本院已经收取原告许昆预交的受理费22798元,减半收取11399元,由原告许昆负担,余下受理费11399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许昆。审 判 长 冯志涛人民陪审员 林 威人民陪审员 周 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