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丁西贵、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县鑫发工贸有限公司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西贵,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县鑫发工贸有限公司,朱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执异1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丁西贵,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异议人(被执行人):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南路54号市质监局家属院3号楼西单元1号楼东。组织机构代码:66411967-X。法定代表人:丁西贵,公司董事长。异议人(被执行人):旬阳县鑫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旬阳县城关镇三居二十五组。组织机构代码:76632300-6。法定代表人:丁西贵,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朱斌,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丁西贵,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被执行人: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南路54号市质监局家属院3号楼西单元1号楼东。组织机构代码:66411967-X。法定代表人:丁西贵,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旬阳县鑫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旬阳县城关镇三居二十五组。组织机构代码:76632300-6。法定代表人:丁西贵,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朱斌诉丁西贵、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县鑫发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西贵、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县鑫发工贸有限公司对执行中拍卖被执行人财产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此案过程中,丁西贵、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县鑫发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丁西贵、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县鑫发工贸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丁西贵、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县鑫发工贸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祖长审判员 刘效梅审判员 黄 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柯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