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3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阜宁县絮语星辰物业有限公司与林益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宁县絮语星辰物业有限公司,林益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2509号原告:阜宁县絮语星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大关南路1号金城时代广场七号楼404室。法定代表人:高立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中善,该公司法务。被告:林益尚,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金城时代广场15幢25、26号门市。原告阜宁县絮语星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益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阜宁县絮语星辰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宁县絮语星辰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阜宁县絮语星辰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延巧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荣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