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103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大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金开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大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威海金开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031号之三申请人:威海大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勇。被申请人:威海金开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福庆,经理。原告威海大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金开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鲁1091民初1031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车辆。现申请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本院申请更换担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威海大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K908**号亚特重工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查封期限均为一年二、解除对登记在威海大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K117**号斯太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海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雪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