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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渑池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渑池神仙谷生态农庄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渑池县环境保护局,渑池神仙谷生态农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566号申请执行人渑池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郭红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伟统,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柯,该局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渑池神仙谷生态农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坡头乡坡头村。法定代表人曹平晖,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渑池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渑池神仙谷生态农庄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221行审24号行政待定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5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