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科右前旗俄体镇人民政府与高明有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右前旗俄体镇人民政府,高明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俄体镇人民政府原告委托代理人雷中军,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职务司法所所长,现住科右前旗俄体镇.被执行人高明有,男,1959年5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乌兰浩特市.申请人科右前旗俄体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高明有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18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明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俄体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高明友给付执行款200000.00元,执行费2900.00元,案件受理费27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高明有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查明对被执行人高明有可供执行财产(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高明有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海 锁审判员 包 金 锁审判员 赵子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胜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