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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4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春宝与张海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宝,张海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4民初1673号原告:李春宝,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被告:张海新,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原告李春宝与被告张海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李春宝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春宝负担。审 判 员 赵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李金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