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5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温州津发食品有限公司与李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津发食品有限公司,李昌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792号原告:温州津发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043714325,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巴曹兴港西路189号。法定代表人:方福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亦才、蔡思亮,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昌军,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津发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费。原告应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现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尚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