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中山与何红尚、孙俊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山,何红尚,孙俊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517号原告:李中山,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何红尚,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孙俊爽,女,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山诉被告何红尚、孙俊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中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君撤回起诉。诉讼费275元,由原告张洪君负担。审判员 薛连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左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