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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中山与何红尚、孙俊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山,何红尚,孙俊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517号原告:李中山,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何红尚,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孙俊爽,女,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山诉被告何红尚、孙俊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中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君撤回起诉。诉讼费275元,由原告张洪君负担。审判员  薛连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左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