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云娜、刘春栋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娜,刘春栋,孙敬科,肖霞,冀志峡,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7执246号申请执行人张云娜,女,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南和县。被执行人刘春栋,男,汉族,1956年4月19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联系方式桥西区西后炉子大街。被执行人孙敬科,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联系方式南羊市道103号织染厂家属院。被执行人肖霞,女,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南和县。被执行人冀志峡,男,汉族,1966年5月13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联系方式邢台市桥东区新兴东大街八巷。被执行人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宋璟大街西段北侧,联系方式南和县宋璟大街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冀志峡。张云娜申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27民初13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云娜于2016-5-2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27民初136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