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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21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天长市华明线缆模具厂与衡水永利钢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华明线缆模具厂,衡水永利钢丝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188号之二原告:天长市华明线缆模具厂,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杨村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728006570(1-1)。投资人:赵月华,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庆,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永利钢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北方工业基地橡塑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236298245C。法定代表人:魏志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天长市华明线缆模具厂(以下简称天长模具厂)与被告衡水永利钢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水钢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天长模具厂诉称,天长模具厂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衡水钢丝公司向天长模具厂支付货款本金430638元,并承担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判决指定付款履行期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天长模具厂主张的事实和理由,简要概括为:衡水钢丝公司与天长模具厂具有拉丝模购销合同关系。衡水钢丝公司自2014年11月起购买天长模具厂拉丝模,截止2017年4月12日,欠货款430638元。该事实,由衡水钢丝公司以传真件(对账单)确认。该款依法应当由衡水钢丝公司及时向天长模具厂支付。天长模具厂请求衡水钢丝公司支付货款本金,依法应当支持;衡水钢丝公司未及时付款,造成天长模具厂损失,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天长模具厂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可以得到支持。衡水钢丝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衡水钢丝公司的住所地为河北省衡水市北方工业基地橡塑东路2号,案件应由衡水钢丝公司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天长模具厂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与本次诉讼无关;即使有关,合同文本第8条约定“有异议的一方诉请当地法院解决”,本案“有异议的一方”是对货款和产品质量有异议的一方衡水钢丝公司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属于约定不明或无法确定,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无疑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本案显然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特别地域管辖规定确立管辖法院,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有协议管辖合同或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该管辖协议应优先于特别地域管辖规定而得到适用。1.《产品购销合同》八条的文字为:“争议解决:如有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有异议的一方诉请当地法院解决。”诚如衡水钢丝公司所主张,合同八条所指的“所在地”可以理解为“住所地”,八条“有异议”确有文义不明之嫌。本条缔约双方所用首部文字为:“争议解决:”,不言自明,这是有关争议解决的约定条款。“有异议”理解为“有争议”,比较合乎汉语的表达习惯。在具体的语言环境中,亦确实应作如此理解,才显得公允。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判定合同签约双方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似乎比较合乎当事人立约时的确意。2.本案天长模具厂起诉旨在请求以司法的方式保护其货款返还请求权。本案争议标的认定为给付货币并无不妥。应当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确认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履行地当属接受货币一方天长模具厂所在地。天长市确认为合同履行地为宜。如果本案协议管辖条款不适用,则应适用特别地域管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法院和被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是有关普通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该条应在排斥适用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别地域管辖的情境之下才适用。本案不适用普通地域管辖的法律条款。本案无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特别地域管辖规定的合同履行地、被告所在地确认管辖法院,或者依照所谓的双方在购销合同八条约定的“所在地”确认管辖法院,本院都有对本案的管辖权。本案原告选择本院作为起诉法院,本院应当受理,除非有另外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受理立案在先。本案不具备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受理在先的情形。综上所述,衡水钢丝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衡水永利钢丝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耀翔审 判 员  周玉祥人民陪审员  郑训朝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 蕾附适用的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