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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5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78年12月10日出生,住汝州市汝南办事处。被执行人肖某,男,197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汝南办事处。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2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肖利跃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暂提供不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2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子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