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4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品道尚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侯瑞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品道尚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侯瑞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4450号原告:佛山市品道尚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新居委会体育路98号之七号首二层。法定代表人:范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洲,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晴惠,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瑞洪。诉讼代表:黄加想。诉讼代表:陈伟杰。诉讼代表:胡朝宣。事实认定劳动仲裁情况:一、侯瑞洪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品道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工资1907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600元。二、仲裁结果:1.品道公司应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侯瑞洪支付工资1907元;2.驳回侯瑞洪其他的仲裁请求。三、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原告支付被告劳务报酬1907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针对争议事项双方提供证据如下:原告提交如下证据:顺德农商银行自助业务回单复印件两份。被告提交如下证据:考勤表复印件一份。经庭审对证据进行辨证、质证,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并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考勤表上并没有登记被告的出勤情况,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成立一般应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劳动者应当提供“工作证”、“服务证”、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证明其需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的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结合本案,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可知,自2016年8月1日起被告在原告处从事电工工作,但被告的工作时间不固定,在原告需要电路维护的时候,由原告电话通知被告到公司处维修,其余时间由被告自行安排,被告的报酬为1100元/月。结合以上事实可知,被告在原告处的工作时间不固定,其不受原告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原告确认尚欠被告报酬1907元,依照法律的规定,原告应予支付给被告。裁判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佛山市品道尚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侯瑞洪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佛山市品道尚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侯瑞洪支付报酬190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佛山市品道尚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游瑞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