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李霞,叶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7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中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858070085L。代表人:苏东旺,行长。被执行人:李霞,女,1977年10月3日出生,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叶汝辉,男,汉族,1961年3月2日出生,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霞、叶汝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881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霞名下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外环东路(凯华丽都)A幢、B幢第9层B909室房产(所有权证号:201302285);被执行人李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处置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再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叶汝辉名下闽F×××××号斯柯达牌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隆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