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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瑞义与谭家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义,谭家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942号原告:刘瑞义,男,1974年3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住平坝区。委托代理人:张兴成,平坝区夏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家富,男,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住平坝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西路*号贵阳医学院科技楼(京玖大厦)**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MA6DK6JL89。代表人:孟曦。职务: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翰鼎,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刘瑞义与被告谭家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永兴于2017年6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1元,减半收取885.5元,由原告刘瑞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钟永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申 磊书 记 员 詹仁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