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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明霞与李建基、任发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霞,李建基,任发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张明霞,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建基,女,汉族。被执行人任发仓,男,汉族,系李建基丈夫。申请执行人张明霞与被执行人李建基、任发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22民初18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150000.0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609元,执行费140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长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基于2017年6月2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建基于2017年10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甘肃长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20万元,2018年2月15日前给付10万元,2018年6月1日前给付20万元,余款66.2609万元及执行费、迟延履行金(从2016年12月10日起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法定迟延履行金计算方式计算)于2018年12月1日前付清。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甘肃长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明霞主动撤回执行申请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7)甘0422执12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文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万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