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城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杰玲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城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城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探花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91210209E。法定代表人:蒋伟,经理。被执行人:陈杰玲,女,198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市永川区城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杰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杰玲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杰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王伟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