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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许新平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赵某1,赵某2,许新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刑初4号公诉机关宝鸡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男,1965年1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眉县,住陕西省眉县,系被害人蒲某丈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男,1993年3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眉县,住陕西省眉县,系被害人蒲某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2,女,2010年11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眉县,住陕西省眉县,系被害人蒲某之女。法定代理人赵某,男,1965年1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眉县,住陕西省眉县,系赵某2之父。被告人许新平,曾用名许求娃,男,1978年5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眉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眉县。2016年7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眉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高强,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公诉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新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赵某1、赵某2共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对本案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合并审理,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在眉县人民法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强亮依法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被告人许新平及其辩护人高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许新平因与被害人蒲某感情纠纷,在蒲的家中发生冲突,许使用扳手在蒲的胳膊、腿、下巴等处击打,又用脚在蒲的腹部、头部踢踹,致其受伤后送往眉县人民医院治疗,当日凌晨4:30分,被害人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蒲某系腹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肝脏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扳手等物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赵某等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害人受伤视频等视听资料。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新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赵某1、赵某2诉请判令被告人许新平赔偿其所受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528400元,丧葬费26059.5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被抚养费人生活费47406元,合计621865.50元。被告人许新平当庭对起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强调他打击蒲某时所使用的扳手不是他自己带的,是在蒲某家窗台上取的,表示愿认罪服法。对于附带民事部分表示愿意赔偿,但无现金及存款,可以将房子、三轮车、果园等物变卖后赔偿。被告人许新平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1、被告人许新平具有自首情节,其行为符合自首情节的立法本意,因为其在公安机关的五次讯问笔录中均说明自己有自首的意愿、想法,一直没有逃离现场,在公安机关前往被害人家里了解情况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被告人许新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悔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3、本案是一起感情、邻里纠纷而引发的犯罪,且被告人许新平系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4、被告人许新平案发后积极救助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5、被告人许新平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家属悔过道歉并表示愿意赔付被害人家属的各项损失。综上,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许新平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新平与被害人蒲某系邻居,两人自1998年至案发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2016年7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许新平窜至蒲某卧室窗外发现蒲某正在与他人上网视频聊天,在窗外窥探两小时后,心生妒意。遂用窗台上放置的一把活动扳手砸破窗玻璃,随即与从室内出来的蒲某发生冲突,被告人许新平手持扳手在蒲某的胳膊、腿、下巴等处击打,又用脚在蒲某的腹部、头部踢踹,致蒲某受伤后被送往眉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凌晨4:30分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蒲某系腹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肝脏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另查明,因被告人许新平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赵某1、赵某2造成的经济损失为被害人蒲某丧葬费人民币26059.5元。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报警情况受理、处理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7月31日8:40接到一名群众匿名电话报警称昨晚眉县营头镇黄家村一组发生打架,致一人死亡。公安机关接警后立即出警,先行开展调查工作,经摸排调查后立案为刑事案件。2、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7月31日8:40接到一名群众匿名电话报警称昨晚眉县营头镇黄家村一组发生打架致一人死亡的报案后经立即前往调查,发现眉县营头镇黄家村一组村民蒲某于2016年7月31日凌晨死亡,通过对蒲某丈夫赵某询问(获悉)其邻居许新平与蒲某因感情纠纷发生矛盾,2016年7月31日凌晨,许新平持活动扳手在蒲某头部击打,用脚在其肚子上踢,导致蒲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凌晨四时许死亡,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在营头镇黄家村一组许新平家附近将犯罪嫌疑人许新平抓获,经依法讯问,许新平对于打死蒲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宝)鉴(法)字(2016)51号】证实,经对被害人蒲某死亡原因进行检验鉴定,经提取死者肝脏组织、胃内容进行毒物化学检验,未检出常见有机磷农药、氨基甲酸类农药、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催眠镇静类药物成份;结合案情可排除中毒所致死亡;死者头面右颞部、左颞顶部、顶枕部、左颧部片状软组织挫伤肿胀,左胸部、四肢体表多处条片状皮肤软组织擦挫伤及挫裂创,右侧桡骨粉碎性骨折,颏部及右下颌部皮肤创口,创缘不齐,创壁不光滑,创底深达骨质,两创之间有规则排列的表皮擦伤,上腹部皮下脂肪层内出血,肝脏破裂,肠系膜多发出血,以上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伤特征;死者上腹部皮下脂肪层内出血,腹腔内大量积血,量约2000ml,肠系膜多发出血,肝脏右叶膈面三处破口,结合死者球睑结膜、口唇粘膜苍白、脾脏包膜皱缩等缺血性改变,说明死者系肝脏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鉴定结论为:蒲某系腹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肝脏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打捞作案工具视频两段分别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7月31日13时10分至2016年7月31日16时20分进行现场勘验,现场位于眉县营头镇黄家村一组002号蒲某的家中,公安机关勘验时为变动现场,中心现场位于客厅及东南角卧室,客厅抵南墙、靠东墙处鞋柜上摆放的小熊、蜈蚣造型玩具上附着血迹疑似物;客厅地面上距客厅东墙1.69m、距客厅北墙3.4m处附着血迹疑似物;客厅地面距东墙2.4m、距北墙3.4m处附着血迹疑似物;客厅地面距东墙1.13m、距北墙3.16m米处附着血迹疑似物;客厅地面距东墙1.01m、距北墙2.15m处附着血迹疑似物;客厅地面距东墙1.23m、距北墙1.33m处遗留手机内存卡。东南角卧室西墙处开一带不锈钢护栏的双开玻璃窗,护栏由下向上第二格、由南向北第三根不锈钢护栏管材管体变形,护栏内窗体上玻璃破损,形成一直径约47cm的类园形辐射纹,相应位置下方的外侧窗沿及窗下地面处散落玻璃渣;南墙下双人床床单及凉席上、西侧床头柜柜面上、双人床与卧室西墙之间地面均散落玻璃渣;北侧卧室东墙下柜子西侧地面一把椅子上放置的洗脚盆内装有破损的手机等杂物,手机后盖与机体分离,手机屏幕破损,电池缺失,手机上印有coolpad标记;勘验过程中经死者蒲某家属指认,在通向后院的巷道东侧楼梯上提取死者上衣(白色)、裤子(黑色)各一件;提取血迹疑似物4处、手机内存卡1个、手机电池1个、小熊玩具1个、蜈蚣玩具1个、水果刀1把。公安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许新平的供述又于2016年8月2日9时40分至2016年8月2日11时10分对蒲某家后院粪坑内进行现场勘验,经拉粪车及抽粪设备对粪坑进行清理,在该粪坑内打捞出一把长约25CM的铁质扳手,现场予以提取。打捞作案工具视频两段(分别时长3分2秒、2分58秒)证明,公安机关经组织对眉县营头镇黄家村一组村民蒲某家后院粪坑内进行清理后从中打捞出一把扳手的事实及打捞过程。5、物证扳手一个、手机一部,经当庭向被告人许新平出示,其表示无异议。6、指认照片、视频资料、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分别证实:被告人许新平于2016年8月3日对他2016年7月31日凌晨拍摄蒲某被他打伤后的视频时所用的蒲某的手机进行了指认确认;于2016年9月19日对蒲某被打视频进行了指认确认;视频资料一段,时长6秒,被害人躺在地上,面部有血迹,一男子在旁说“你看好,你再不来,她就得死”。被告人许新平于2016年12月9日对该视频内容进行了辨认确认。被告人许新平于2016年12月9日对“蒲某被打视频”光盘内容进行了辩认,经观看公安机关连续播放三次该光盘中的视频后确认该光盘中的视频与2016年7月31日凌晨他殴打蒲某后用手机录制的视频内容一致。7、赵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赵某于2016年12月5日经对七把长约25CM的活动扳手进行混杂辨认,其从中辨认出许新平于2016年7月31日凌晨对蒲某实施殴打时所使用的一把活动扳手,并证实这把扳手是他家的,当时在他家卧室的外窗台上放着。8、证人杨某证言证实,她与蒲某系表亲关系,她把蒲某叫姐。2016年7月31日凌晨1:47分许新平多次给她电话要求她赶快去蒲某家,若她不去的话蒲某当晚就被其打死了;当她要求让蒲某接电话时许新平说蒲某现在接不了电话,其已经把蒲某的手和腿打残了;赵某也在电话里说让她赶紧过去,赵某就说了这一句话后她听到“啪”的一声,然后电话里传来赵某的声音说“你今晚把她打死去”,同时电话里传出孩子的哭喊声“要妈妈呢”,然后许新平就挂断了电话。她当时就打电话分别告诉了车某、康西平,但她因被人阻止而未去。早晨6:57分接到许新平电话,称蒲某已死亡。她到蒲某家后,见蒲某全身僵硬,左嘴角下面一块肉都掉了,有一个窟窿,牙龈露出,肚子非常鼓胀,右手手腕以下全都发青,头右侧有一个巴掌大的肿包;因她当时比较难过(伤心)就没有询问蒲某是如何死亡的,但是许新平在劝(慰)她时说后悔没有听她的话,捅了大烂子,还问她咋办?还证实蒲某和许新平经常在一起,这近二十年来一直保持着婚外关系,许新平就连吃饭都在蒲某家里吃。9、证人赵某2(时年五周岁,系被害人蒲某之女儿)证言证实,当晚听见叔叔在她家院子骂她妈妈,她被吵醒了,看见叔叔打她妈妈,她爸爸也打叔叔,最后叔叔把她妈妈放到地上了,她妈妈平躺在地上,衣服上有血,下巴都破了,叔叔手里拿了一把小刀,这把刀她在自家抽屉里见过,后来叔叔把她妈妈抱进她家有电视机的房间地上的凉席上,她妈妈要喝水,她爸给喝水,她妈妈要上厕所时她爸陪着去,然后叔叔开着车(拐的),她和她爸跟着一起去的医院,在车上她妈没有说过话,先去的金渠的医院,又去了县上的医院检查,检查完后他们四个人就回家了。还证实她所说的叔叔的家就在她家旁边,以前经常来她家吃饭;她和她妈睡觉的房间玻璃在晚上睡觉以前是好着的,在这之后玻璃破了。10、证人赵某(系被害人蒲某丈夫)证言证实,2016年7月30日下午他回到家后曾与许新平、女儿赵某2出外修理电动车,晚9时左右回家后就睡觉了。他睡在西边的房子,蒲某和赵某2睡在东边的房子,凌晨零点时分听见声响出门,看见许新平拿扳手把蒲某房子窗户玻璃砸烂了,先在客厅里用脚在蒲某肚子上踏了两脚,然后抓着蒲某的胳膊拉到外面院子抡了一下,把蒲某抡倒在地上了,之后站在蒲某身旁用脚在蒲某肚子上踢了两下,接着又蹲在地上手里拿着活动扳手在蒲某头上砸了四、五下,许新平一边用扳手砸一边给蒲某说“我22岁就和你在一起,你把我耽搁到现在,你现在又和别的男的聊天”,他看见许新平用扳手在蒲某头上砸,就过去拉,他将扳手抢夺下扔在院子核桃树附近了,他看见蒲某身上有三处伤痕,右眉毛上方和右胳膊小臂处有被砸的青疤,下巴处有深窝,有血迹往出渗。他一看蒲某伤情比较严重,就让许新平赶紧送人去医院,许新平给蒲某妹子杨某打电话说蒲某和别的男人在一起了(指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其打了,让杨某到他家来,杨某说来不了,许新平就用自己手机给蒲某拍了照片准备发给杨某呢,他在旁边催着先给蒲某看病,许新平就帮忙把蒲某抱到三轮摩托车上先送至金渠镇卫生院,医生说伤情比较严重,让往县医院送。在眉县人民医院抢救了半个小时后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许新平打蒲某的扳手是他家的,他估计是许新平帮他修理电动车时用过后放在他家东边房间的窗台上了。还证实许新平当时提出来说是别人问时就说是蒲某从楼上摔下来摔死了;他觉得许新平殴打蒲某的原因是因为蒲某与许新平以前有过不正当男女关系,许新平觉得看见蒲某用手机上网,又跟别的男人有不正当关系,所以就很生气,就殴打蒲某。他知道许新平和蒲某两人十几年前去新疆打工的时候就有不正当关系。11、证人秦某(系赵某侄媳妇)证言证实,2016年7月31日早上9点多她听说婶婶蒲某去世后到其家去看,看见蒲某下巴处有一处伤,长约3厘米左右,肉往外翻着,伤口下面还有个洞。她问家里有无发生什么事情时赵某2说是叔叔(即许求娃)昨晚和妈妈吵架、打妈妈了。12、证人康某证言证实,2016年7月31日凌晨2时许,杨某给他打电话说许新平和蒲某打架了,7:30分左右,杨某又给他打电话说蒲某死了。8:30分左右他与杨某通话时杨某说正在和赵某到齐镇街道给蒲某买老衣,他问为什么不报警时杨某说许新平和赵某都不让报警,就给外人说两口子生气从房子上跳下来摔死的。他觉得此事很严重,犹豫了几分钟后就用自己手机匿名报警称“营头镇黄家村一组赵某的媳妇被村上的地痞打死了”。并证实许新平、蒲某十几年前就是情人关系,平时瓜葛较深,偶尔打架。13、证人车某(系杨某丈夫之弟)证言证实,2016年7月31日凌晨2时左右,他大嫂杨某叫他到家,说是许求娃把蒲某打了,蒲某出事了,其要去蒲某家。他挡住不让去,让大嫂给许求娃说把人送医院,再者说蒲某的丈夫赵某也在家,或者就报警。早上6点左右大嫂一个人去了蒲某家,七点多和赵某一起回来说是蒲某死了。14、证人李某(系赵某之母)证言证实,2016年7月31日凌晨12点多她听见院子有动静,出来后看见儿媳妇蒲某躺在侧面厨房房台下面地上,许新平在蒲某旁边站着,赵某抱着赵某2也在蒲某旁边站着,许新平把她从院子推到客厅并说“没有你的事,你进去”,她就回到卧室,她当时看到院子里的情形很害怕,就一直在卧室转圈圈。凌晨4点多时她去上厕所,看到客厅灯亮着,家里没有一个人,就把院子和客厅的灯关了,就在这时许新平从外面进来说“人死了”,许新平抱着蒲某从外面进到她家西边卧室,看见蒲某被许新平放在炕上不动弹,她这时才知道蒲某死了,许新平对她说“这里没有你的事,你今天一天不要出来”,边说边把她向外推。她听赵某2说蒲某是被许新平用脚踢死的。15、证人赵某1(系被害人蒲某之子)证言证实,2016年7月31日11点多他收到9点多许新平用手机发来的“你家出事了赶快回来”的短信,接着他给他爸赵某打电话得知自己母亲死亡。他在从北京坐火车回家途中给他姨杨某打电话问自己母亲是如何死亡的,杨某说是被许新平打死的;2016年8月1日9点多他回到家后听村里人说他母亲是被邻居许新平打死的。16、证人白某(系眉县金渠镇中心医院医生)证言证实,2016年7月31日凌晨3点半左右她在值急诊班时接诊了一个病人。当时一位穿黑色背心的男子(40岁左右,身体较胖,170左右)骑辆红色三轮摩托车,车厢内有一名40多岁的女子躺着,衣服上有血迹,满身是血,面色很苍白,被摇晃时基本没有反应,处于昏迷状态;车厢内还有一个小女孩(四五岁)、一个男的(50岁左右);她问是怎么回事时那个骑三轮车男子说是被打伤的;受伤女子被摇晃没有反映,处于昏迷状态,她说本医院没有检查的仪器,让送往县医院,她正在用手机联系120救护车时那四人走了,当时是3:40,那四人在她医院停留了5、6分钟时间。17、证人陈某(系眉县人民医院医生)证言证实,2016年7月31日凌晨4时许他接诊了眉县营头镇黄家村一个名叫蒲某的女病人,病人被送过来时身体皮肤发白,嘴唇发紫、瞳孔放大,没有心跳呼吸了,经过三十分钟抢救仍没有自主呼吸,心电监护成一条直线,宣告死亡。18、证人赵某3(系眉县营头镇黄家村书记)证言证实,许新平、蒲某是邻居,村里很多人都知道他俩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大概有十年时间了,为啥打架他不知道。19、证人崔某(系黄家村妇女主任)证言证实,许新平、蒲某是紧邻家,本村人都知道他俩关系不一般,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好几年时间了,听说他俩是感情出现纠纷打架的,具体细节不知道。20、被告人许新平指认笔录、指认照片及指认现场视频(指认现场视频三段,分别时长53秒、19分4秒、14秒。)分别证实,被告人许新平于2016年8月1日指认了其2016年7月31日凌晨在被害人蒲某的家中伤害蒲某的具体地点及伤害的具体细节、过程,包括被害人蒲某家的具体位置、他用扳手砸烂的窗户、取扳手的地点、殴打蒲某的地点、蒲某家卧室及客厅、扔扳手处及作案时所穿的鞋等。21、被告人许新平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分别证实,被告人许新平于2016年8月3日经对七把长约25CM左右的形态相似的活动扳手进行混杂辨认,其从中辨认出了他于2016年7月31日凌晨在蒲某身上乱打时所用、后又被他扔进蒲某家化粪池里面的一把活动扳手;于2016年7月31日指认了他作案时所穿衣服及给被害人蒲某儿子赵某1所发手机短信内容;于2016年8月2日指认了他2016年7月31日凌晨驾驶三轮车带着被他打伤的蒲某从眉县营头往返县城通过河营路与汤齐路丁字交通卡口视频截图。22、被告人许新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7月30日晚11点左右他去闲转时发现邻居蒲某房子的灯亮着,走到窗子跟前透过玻璃看到蒲某正在和人视频聊天,说的话和做的动作很下流,他在窗外看了大概有两个小时,他生气的不行,看到窗台上有个扳手,就拿着扳手向玻璃砸了两下,当时就把玻璃砸烂了,他就喊蒲某说“你出来,我从二十多岁把你跟了这么多年,你干的这事情”,接着他就喊赵某“都强哥,你出来,你把这事给我说清”。紧接着蒲某打开客厅门冲了出来,赵某紧跟在后边也出来了,蒲某出来后就扑到他跟前说“你想怎么?我的事你少管”,蒲某边说边往他身上扑来要打他,他看到蒲某手里拿着手机,就把手机夺过来摔在地上,接着他就一把抓住蒲某胳膊抡倒在地上,赵某上前来挡他,蒲某自己从地上起来后还向他跟前扑来要打他,他就拿着扳手向蒲某身上胡抡过去了,也不知道打在哪里了,当时蒲某就被他打倒在地上,躺在地上嘴里还不断骂他,他就甩开赵某,扑到蒲某身上拿扳手在蒲某屁股上、手上打了几下,蒲某还在地上骂他“我的事你管不着”,他当时很生气,就拿着扳手在蒲某嘴上打了一下,蒲某还在骂他,他就在蒲某肚子上踢了一脚、在头上踢了一脚,这时赵某从他手里夺走了扳手,顺手就扔在院子里。接着赵某将蒲某从院子里扶到客厅睡在客厅的凉席上,他又上前骂了蒲某几句,还把蒲某的另外一个手机拿出来对着蒲某拍了两段视频给和蒲某聊天的那个人发了过去,又用蒲某手机给杨某打电话让其到蒲某家里来处理这事情。后他看事情比较严重经和赵某商量后就和赵某一起把蒲某抬上他的三轮摩托车往医院送,他骑着三轮摩托车先送到金渠卫生院,后送到眉县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他和蒲某在1998年2月一起去新疆种棉花时慢慢的有感情了,之后一直私下联系,并且保持着不正当男女情人关系,在这几年他给蒲某买了手机电脑等东西,还不断给钱,付出了金钱和感情,直到去年他发现蒲某对他态度很冷淡,他就怀疑蒲某可能又有别的相好了,加之他看到蒲某和别的男子在视频聊天,很生气就打了蒲某。他打蒲某的扳手当时赵某从他手里夺下后扔到赵某家院子的核桃树下面,到7月31日早上天亮后他发现扳手后拾起来从他家院子绕到蒲某家后面仍进蒲某家的化粪池里面了。23、被告人许新平户籍证明及被害人蒲某户籍证明分别证实,各自的年龄及身份情况,证实被告人许新平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2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赵某1、赵某2提交的户籍证明、民事诉状,证实了其与被害人蒲某系近亲属关系的事实及其遭受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新平在与有夫之妇被害人蒲某存在不正当关系期间又与其因感情问题发生冲突,先后用脚踢踹及持械击打被害人身体多个部位,最终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新平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新平长期与有夫之妇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且在当地社会影响恶劣,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新平作案后有救助被害人的行为,且支付抢救费用,在公安侦查阶段坦白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据此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许新平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赵某1、赵某2造成的经济损失丧葬费依法应予赔偿。被告人许新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许新平案发后的行为符合自首情节的立法本意、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许新平归案后所供述的其在案发当时曾经告诉他人他想去自首的说法并无证据证实,故此,关于被告人许新平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信;被告人许新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许新平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救助被害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均属实或成立,依法应予采信,据此可酌情对被告人许新平从轻处罚;其余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新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由被告人许新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赵某1、赵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26059.5元。三、物证活动扳手一把、手机一部,均依法收作案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少华审判员  侯多奇审判员  洪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