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7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红莉申请执行杨菊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莉,杨菊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732-1号申请执行人:杨红莉,女,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三观音庙巷10号。被执行人:杨菊莉,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祥塬村五组。本院在执行杨红莉与杨菊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确定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案件受理费4300元、评估费3000元、执行费2900元。在执行中,经渭南市恒信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杨菊莉被查封物品价值51092元,并折抵给申请执行人杨红莉,下余款项因被执行人杨菊莉银行账户无存款,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红莉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毛国建审判员 苏宏盛审判员 王灵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亢军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