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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辖终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中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鑫九洲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终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中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新道路408号鸿鑫楼20509号房间。法定代表人:梁衍锋,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鑫九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5号禹洲广场2203A单元之一。法定代表人:李尚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探宇,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福建中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鑫九洲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488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建中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福州市鼓楼区,故本案应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7月28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注明签约地点为厦门市思明区,该合同第九条还约定: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双方的管辖约定合��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福建中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汉聪审 判 员 王义清审 判 员 周宗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 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