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刑终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涂炳成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涂炳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闽刑终字第336号原公诉机关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涂炳成,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曾杨明,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燕玉,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涂炳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4)厦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涂炳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8日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国雄、曾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涂炳成及其辩护人曾杨明、张燕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长升审 判 员 汤仲捷代理审判员 袁春怡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蕴华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