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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民终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吴美兰与张水英、李元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水英,吴美兰,李元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民终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水英,女,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郴州市北湖区民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国华,郴州市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美兰,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职工,住湖南省永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治国(系吴美兰丈夫),住湖南省永兴县。原审被告:李元文,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农���,住湖南省永兴县。上诉人张水英因与被上诉人吴美兰、原审被告李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3民初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水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被上诉人吴美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治国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元文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水英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张水英对本案债务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一审诉讼费用由李元文负担,二审诉讼费由吴美兰负担。事实和理由:1、李元文不仅长期不务正业在外打牌赌博,甚至因此被公安机关拘留,还长时间不归家,对妻子和儿女不管不问,张水英与李元文虽然是2003年离婚,但两人夫妻感情早已名存实亡;2、李元文长期赌博无心经营,炒货店早在1995年底就没有开了,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债务是李元文为经营炒货店所借与事实不符;3、吴美兰与张水英相住不远,却一直没有找过张水英催讨本案债务,这说明本案债务与张水英无关,张水英毫不知情。吴美兰辩称:1、本案债务始于1996年春,当时是因为李元文、张水英做炒货批发生意流动资金不足所借,到1999年1月26日经结算欠借款本金11000元,该借款发生在李元文、张水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炒货批发店所用,应由两人共同偿还;2、李元文、张水英对吴美兰提供资金帮助心存感激,双方常有往来,吴美兰也常从张水英手中结到本案借款利息,因此,张水英称对本案债务不知情与事实不符,而张水英称李元文赌博成性的事情吴美兰不知情,也与本案债务无关。综上,请求驳回上��,维持原判。李元文未作陈述。吴美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李元文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利息4032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本息共计51320元,张水英对该笔借款本息负连带偿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元文和吴美兰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吴美兰与李元文于1996年在日常经济交往中认识。1999年,李元文因开办炒货店需资金周转,向吴美兰借款,并向吴美兰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吴美兰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小写(11000)元,月息2份(2%)借款人.李元文1999.1.26以付息壹仟捌佰元整”。李元文于1999年10月最后一次支付利息1800元后,未再依约还款,并且下落不明。至2010年冬,吴美兰见到张水英在永兴县黄泥湘利煤矿建筑工地做工,获知李元文与张水英已离婚,李元文外出打工多年,张水英已改嫁。吴美兰��张水英催讨欠款,张水英称已与李元文离婚,对此款不知情,拒绝偿还。吴美兰遂诉至法院。另查明,李元文和张水英于1993年结婚,又于2003年离婚。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吴美兰与李元文虽未就借款约定还款期限,故吴美兰可在合理的期限内催讨借款。李元文向吴美兰借款后,下落不明,至吴美兰无法催讨借款,吴美兰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元文偿还借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张水英与李元文系夫妻关系,李元文于婚姻存续期间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应当认为系夫妻共同债务,张水英对债务的偿还负连带责任。吴美兰提供的借条,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该合同中约定李元文按月利息2%计算利息,折算为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故对吴美兰要求李元文自1999年11月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讼请求,予以支持。自1999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为44880元(11000元×2%×12月×17年)。一审法院判决:“一、限被告李元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吴美兰借款11000元及1999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的利息44880元,合计55880元;二、被告李元文应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吴美兰2016年10月26日后的利息至借款还清日止;三、被告张水英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01元,由被告李元文、张水英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张水英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6份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证认为:证据1��6系医院证明和收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3、4、5系证人证言或询问笔录,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本案债务是因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情况下,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本案债务系非法债务,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本案借款是否属于李元文与张水英夫妻共同债务、张水英是否应承担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李元文与张水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元文曾以个人名义向吴美兰借款11000元,该笔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张水英虽认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上述条文规定的除外情形,亦不足以证明本案债务是李元文因打牌赌博所产生的非法债务。因此,张水英上诉认为本案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其应与李元文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综上所述,张水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97元,由张水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程审 判 员  廖 军审 判 员  欧泽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孙宝乐书 记 员  唐旭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