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民申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戴胜文、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戴胜文,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申5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胜文,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商业城新罗二栋22号店。法定代表人:戴根水,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戴胜文因与被申请人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8民终11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戴胜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戴胜文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林国新审 判 员 程光毅代理审判员 陈志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秋丽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