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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郭华忠诈骗、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675号罪犯郭华忠,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华忠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945372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郭华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30年7月1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郭华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华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五年三月至二O一七年三月累计考核分为3102分,表扬伍次(二〇一五年一月起至二〇一七年三月累计考核分331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清单,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超市月均消费达344.53元,该犯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郭华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罪犯郭华忠属于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有一定的财产刑履行能力却不积极履行,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华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0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梦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