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清平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平,郭安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21刑初44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清平,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16年7月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被告人郭安分,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涟源市。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16年7月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6]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清平犯诈骗罪;被告人刘清平、郭安分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立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罗原、贺初中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卿艳美担任记录。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彩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清平、郭安分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罪。2016年元月份,被告人刘清平在“58同城”网站上发布出售二手车的虚假广告信息并留下联系电话185××××1998骗取钱财。2016年5月11日,被害人宋某1在网上看到刘清平发布的虚假广告后,电话联系刘清平购买二手车,双方在电话中谈好价格后,宋某1按刘清平的要求共汇款6000元至刘清平指定的账户62×××12(户名高利华)。宋某1汇款后,刘清平到刘某2(另案处理)的店子里,通过P0S机刷卡套现。案发后,被告人刘清平的家属代为退还6000元给被害人宋某1。公诉机关为支持其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宋某1的陈述;3.同案人刘某2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被告人刘清平的供述和辩解。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刘清平、郭安分在网上发布制贩假证的广告并留下手机号码、QQ号码、微信等联系方式,如果有人需要办理假证,则通过以上方式与他们进行联系,双方谈好制作假证的要求及价格后,刘清平、郭安分按对方要求制作假证件,并伪造相应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印章,在假证件上盖印,然后通过快递邮寄给对方,通过微信转账或快递代收货款的方式收款。2016年6月份,微信名为“点石某”的男子通过微信与郭安分联系后,郭安分以2000元的价格为其伪造姓名为颜家星的护照一本,并邮寄至深圳市。2016年7月4日凌晨,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在娄底市娄星区扶青名都小区刘清平、郭安分夫妇住房内抓获刘清平、郭安分,查获刘清平、郭安分伪造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印章205个,其中西南政法大学、成都西南财经大学、成都理工大学、华中科技大学、资阳市雁江区中和中学、商丘市第二高级中学等45所学校的印章共计128个;南京市玄武区教育局、四川省教育厅、徐州市铜山区教育局等28个单位的印章共计77个。查获伪造的毕业证、专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等证书259本,其中姓名为刘某1的加盖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印章毕业证1本、姓名为孟某的加盖江苏省泗洪县新星中等专业学校印章的毕业证1本;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章的证件10本,加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章的证件8本,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印章的证件12本,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章的证件57本,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印章的证件35本,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印章的证件2本,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印章的证件8本,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的证件8本,加盖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的证件9本,加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的证件2本,加盖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章的证件3本,加盖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的证件3本,加盖辽宁省人事厅印章的证件2本,加盖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证件5本,加盖四川省人事厅印章的证件3本,加盖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章的证件5本,加盖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章的证件4本,加盖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章的证件4本,加盖大连市人民政府和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局印章的证件3本,加盖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和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印章的证件2本;未加盖印章的从业资格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72本。公诉机关为支持其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印章、证件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清单等书证;3.被告人刘清平、郭安分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5.光盘。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清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清平、郭安分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护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被告人刘清平的刑事责任;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被告人郭安分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清平、郭安分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清平、郭安分均系一人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清平对指控其诈骗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解其未参与做“假证”。被告人郭安分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清平与其共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有异议,对其他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请求本院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一、诈骗。2016年元月,被告人刘清平在“58同城”网发布“出售二手车”虚假广告信息并留下联系电话185××××1998骗取钱财。2016年5月11日,被害人宋某1看到刘清平发布的虚假广告后,电话联系刘清平购买二手车,双方谈好价格后,宋某1按刘清平的要求共汇款6000元至刘清平指定的账户62×××12(户名高利华)。宋某1汇款后,刘清平到刘某2(另案处理)的店子里,通过P0S机刷卡套现。案发后,被告人刘清平家属代为退还6000元给被害人宋某1。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邮政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账号62×××12、户名高利华的邮政银行卡于2016年5月11日汇入500元、5月12日汇入5475元,交易机构为哈尔滨市北京路营业所及学府路营业所。2、入账汇款凭单,证明宋某1于2016年5月12日向账号62×××12、户名高利华的邮政银行卡汇入5475元。3、手机通话清单,证明刘某2持有的137××××5151手机号码与刘清平使用的186××××9399手机号码在2016年5月12日11时有通话记录。4、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清单,证明账号62×××12、户名高利华的邮政银行卡于2016年5月12日10:34:31、11:01:35、11:07:07、11:07:43在娄底市可可日用百货超市分别承兑或交易400元、5500元、90元、45元。5、建设银行业务收费凭证、存款凭条、收条,证明刘清平家属通过办案机关将骗取被害人宋某1的6000元退还给宋某1。6、辨认笔录,证明刘某2辨认出刘清平是在她店里P0S机刷过钱的“胖子”。7、被害人宋某1陈述,证明2015年5月份,他在“58同城”网站看到购车信息,联系电话为185××××1998,于是他便与该手机号码联系,想购买一台铃木雨雁,起初对方开价8000元,他回价5000,最后以6000元达成一致。谈好以后,其要他先打500元的押金到其所提供的户名高利华、卡号为62×××12的银行卡上,他于5月11日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打了500元。5月12日上午,对方给他打电话说让他到哈尔滨一大二院附近的邮政银行向同一账号上汇款5500元,他把钱打过去,过了一会其打电话说再汇4000元保险钱,这个时候他才意识到被骗,马上就到香坊区保健路派出所报了案。8、同案人刘某2供述,证明他店里一共有四台P**机,实际经常使用的是可可日用百货和艳红百货,他帮高某、还有“胖子”刷过卡。“胖子”有一辆桔红色的两厢车,车牌是湘K3PA**,尾数记不清了,身体较胖,家里是太平寺往甘棠或大桥村方向的。她帮其刷过一次钱,刷了五千多元。9、被告人刘清平供述,证明他以二手车买卖名义进行诈骗,先是通过互联网联系一些在互联网上发送帖子的人,要他们帮他在“58同城”网上发送推广二手车买卖的帖子,上面标注有“二手车买卖”的字样,并留有联系电话。5月份的某一天,他接到一个电话,对方称要买一辆走私小车,他就在电话里面要求对方付定金500元,对方就按他的要求汇了500元到他指定的邮政银行卡62×××12。第二天,对方与他联系时,他要其先把余款付清,其就直接把余款5500元汇入了他指定的邮政银行卡62×××12。这6000元是他通POS机刷现刷出来的,一共刷了5945元,在双峰太平寺街上的三叉路口往涟源方向的上坡处一家卖煤气和水的店内POS机上刷的。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武装部队印章。被告人刘清平、郭安分在网上发布制贩假证的广告并留下手机号码、QQ号码、微信等联系方式,如果有人需要办理假证,则通过以上方式与他们进行联系,双方谈好制作假证的要求及价格后,刘清平、郭安分就按对方要求制作假证件,并伪造相应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印章在假证件上盖印,然后通过快递邮寄给对方,通过微信转账或快递代收货款的方式收款。2016年6月,微信名“点石某”的男子通过微信与郭安分联系后,郭安分以2000元的价格为其伪造姓名为颜家星的护照一本,并邮寄至广东省深圳市。2016年7月4日凌晨,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在娄底市娄星区扶青名都小区刘清平、郭安分住房内抓获刘清平、郭安分,并查获刘清平、郭安分伪造的27个国家机关的印章、128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2个武装部队的印章;同时查获伪造、买卖的盖有国家机关印章的国家机关证件180本。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刘清平、郭安分处扣押了如下物品:生育、职业资格、结婚、房产等证书257本;银行密钥3个;银行卡26张;0PPE手机1部;小米手机1部;三星手机1部;打印机2台;电脑1台;孟某毕业证书1本;刘某1毕业证书1本;假公章及钢印(黄色塑料片)205片。2、物品情况登记清单,证明从刘清平、郭安分住处扣押的空白证件有:专业技术资格证4本;残疾军人证5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1本;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四川)3本;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四川)3本;铁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7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5本;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3本;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4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20本;职业资格证书15本;流动人口婚育证明5本;专业技术资格证书4本;会计从业资格证书4本;辽宁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5本;独生子女证4本;职业资格证书5本;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4本;江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3本;医师执业证书3本;天津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3本;铁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3本;医师资格证书6本;上海市房地产权证2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2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2本;房屋所有权证3本;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5本;教师资格证书8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5本;广东省房地产权证8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8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14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24本;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4本;职业资格证书20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5本;职业资格证书5本。3、印章拓印,证明从刘清平、郭安分处扣押的印章由公安机关进行拓印,并由郭安分、刘清平签名确认。4、指认照片,证明郭安分指认孟某、刘某1的毕业证为其所制作。5、扣押物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了姓名分别为刘某1、孟某的毕业证并拍照固定。6、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证明郭安分使用的三星手机内存储有与名为“点石某”的人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为:“制作假护照,价格为2000元,已通过微信支付l000元,快递至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大学城桑泰丹华府9栋6A,颜家星139××××5338。”7、协查函、北京农业职业学院毕业证复印件、证明、北京农业职业学院2005届毕业生领取毕业证登记表复印件,证明北京农业职业学院2016年7月21日出具证明称该院档案记载的编号为5620050827毕业证的毕业生为王海先(女),该年度毕业生中没有与调查相符的刘某1的信息。8、协查函、泗洪县新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情况说明,证明泗洪县新星中等专业学校2016年7月6日出具证明称该校无姓名孟某学生;复印件显示的毕业证非他校所发,该毕业证有二个明显点与他校所发毕业证不同,其一印章不同,其二他校校长为陈辉,而不是刘细军。9、复函,证明(1)徐州市铜山区教育局复函称该单位公章没有遗失;该单位没有刘清平、郭安分其人,未授权刘清平、郭安分使用该单位公章;凭肉眼观察,印塘派出所提供的公章与该单位使用的公章有差异。(2)西安铁路局办公室复函称该局乘车专用章没有遗失;刘清平、郭安分非该局机关人员,未授权刘清平、郭安分使用乘车证专用章;收缴的公章与该局现行使用的乘车证专用章排版字体有出入,非该局使用的乘车证专用章。(3)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复函称宿州市埇桥区教育局于2011年机构改革变更为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原单位公章已被宿州市埇桥区政府办公室回收,没有遗失;刘清平、郭安分不是该单位工作人员,未授权刘清平、郭安分使用该单位公章;收缴的公章比单位原公章尺寸稍大,属伪造公章。(4)上海铁路局办公室复函称该局不存在公章遗失和授权某人使用该局公章事件;收缴的公章及钢印在规格、式样和名称方面与该局印章存在差异,为伪造印章。(5)西安交通大学复函称该校公章未丢失也未外借;该校没有授权刘清平、郭安分使用公章;收缴的公章印某不是该校公章。(6)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复函称该单位于2000年由“四川省教育委员会”更名为“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教育委员会毕业证书专用”公章已于2000年起废止;该厅从未授权刘清平、郭安分使用该单位公章。(7)乐山师范学院出具情况说明称“乐山师范学院”行政公章未遗失,未授权刘清平、郭安分使用公章,由此推断收缴的公章是伪造的。(8)西南财经大学回函称该校公章未遗失,未授权刘清平、郭安分使用公章,收缴的公章与该校公章不符。(9)华中科技大学回函称该校公章未遗失,未授权刘清平、郭安分使用公章,来信所附公章及钢印(式样)系伪造。(10)西南科技大学出具情况说明公章未遗失,未授权刘清平、郭安分使用公章,来函中的公章系伪造品。(11)南昌大学复函称未授权他人使用公章、未遗失公章。(12)成都理工大学复函称未遗失公章,未授权刘清平、郭安分使用公章,收缴的印章、印某系伪造。10、物证证件、印章,证明公安机关从郭安分、刘清平住处扣押了假证件182本、印章205片。11、提取笔录、光盘,证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7月7日利用电子手段对郭安分、刘清平手机内与他人进行制贩假证的交易信息及图片进行了提取并用光盘予以固定。12、被告人刘清平供述,证明他2015年5—6月份开始在百度推广办理毕业证,结婚证,资格证,刻公章,然后留下联系手机号码183××××0779,微信×××,呢称为朱满,图片为专业办理。还有一个微信为×××,呢称为A马某、以及QQ号86×××58,用于交易的支付宝账号29×××25,然后就等需要制作假证的人来联系,其加他的微信或者QQ好友后,因为工作手机一般放在他妻子郭安分手里,其和她联系,然后在上面提出需要制作的证件要求,根据其的要求,和其谈好价钱,要求其支付一定的定金后(一般是10%),然后在娄底的租房内制作好假证件,有时他接到的生意,也是按照这个流程,将生意谈好后,将情况告诉郭安分,由她制作好顾客需要的假证件,然后他再帮她寄给客户,客户收到假证后,将剩下的钱通过快递代收的方式支付给他们。他们做得多的一般是高中毕业证,大学毕业证,也有土地使用证、出生证明、结婚证等其他证明,做这个东西主要是他妻子郭安分在操作,所以相关的微信密码、QQ密码、支付宝密码要她才清楚,假的证件上需要加盖公章和官印,也是她购买一些透明的塑料胶版,在电脑上先打出公章的模板,然后将模板放在塑料胶版上,用什么光照一下,再到自来水龙头下洗出来的,具体怎么操作的他并不十分清楚。今天凌晨民警到他位于娄底市老街的租房内将他们夫妻两个抓获时,在他租房卧室扣押了大量的假证半成品以及刻好的假公章、官印、电脑、打印机等等,并且扣押了部分银行卡,他妻子郭安分在娄底租房是从事制贩假证,有时她不在他就帮她接个把生意,然后她做好了假证件后,他就帮她将假证送去寄了。13、被告人郭安分供述,证明她的微信号×××,在2016年6月通过转账存入900元、1000元、3000元、1700元都是用于制贩假证交易的记录。刘清平是通过百度推广打广告的,如果客户需要制作假证、刻制印章,通过百度搜索等方式找到他们后,就会通过QQ或者微信联系他们,他们再根据制作假证、刻制印章的费用来开价,谈好价钱后,就会要客户支付定金,收到定金后,就制作假证、刻制印章。开始的时候,她什么都不懂,只负责将做好的假证件通过用寄递的方式发出去,另外生意做成后,刘清平会将收到的钱转给她,后来经历的多了,她也开始慢慢的谈谈生意,一直持续到现在。今年6月9日,一个微信呢称叫“点石某”,看她能不能做护照,经过讨价还价后说好是2000元,她收钱后,然后就开始制作这个假护照了。公安机关在娄底娄星区扶青名都705房间内扣押了手机、银行卡、电脑、打印机,以及还有很多证件外壳,做好的印章等东西,扣押的两张毕业证书是她今年年初的时候做的。她和刘清平做假证基本上她为主在做,在住处缴获的假公章有一些比较简单的如“xx大学”的是自己在电脑上下载该大学的公章,然后打印在特制的硫磺纸上,用日光灯照射,然后用水洗去多余的部分就剩下突出的字迹了;复杂的、字数多一些的就到绿岛手机城一带找人刻。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清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清平、郭安分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护照,伪造武装部队印章,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清平的行为业已构成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被告人郭安分的行为业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被告人刘清平、郭安分均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在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伪造武装部队印章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安分实行伪造印章、身份证件及买卖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清平实行发布信息、寄送证件等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清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诈骗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对其诈骗罪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清平主动退赃,可以酌情对其诈骗罪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安分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清平辩解其未参与做“假证”;被告人郭安分辩解被告人刘清平未与其共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经查,被告人刘清平、郭安分庭前供述与提取笔录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刘清平、郭安分共同实行了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清平、郭安分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清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郭安分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9年3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立新人民陪审员 罗 原人民陪审员 贺初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卿艳美附相关法律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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