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与梁铭棠、李海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梁铭棠,李海谦,吕兰庆,刘萍,佛山市顺德区欧丽雅万丰卫浴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181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1号友邦金融中心一座A单元、一座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1550548U。负责人:叶胜,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阳军,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伯安,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铭棠,男,汉族,1983年7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李海谦,男,汉族,1985年11月18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告:吕兰庆,男,汉族,1984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刘萍,女,汉族,1988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欧丽雅万丰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上佳市居委会中兴路22号首层之一,注册号440681000306350。法定代表人:梁铭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与被告梁铭棠、李海谦、吕兰庆、刘萍、佛山市顺德区欧丽雅万丰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丽雅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阳军,被告欧丽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本案被告之一梁铭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兰庆、���萍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李海谦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梁铭棠清偿贷款本金65064.21元及至实际清偿完毕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约定年利率15.3%及逾期罚息标准计算,暂计至2017年1月20日利息、罚息为1197.29元,本息暂合计:66261.5元;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9.89%标准计算利息);2、被告李海谦、吕兰庆、刘萍、欧丽雅公司对被告梁铭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7日,被告梁铭棠、李海谦、吕兰庆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其中约定:被告梁铭棠、李海谦、吕兰庆成立联保小组,被告梁铭棠为联保小组牵头人,从2015年7月7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原告可以依据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的申请,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18万元内发放贷款,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向原告借款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萍作为被告吕兰庆的配偶签字同意联保小组成员的借款及保证行为,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5年7月7日,被告梁铭棠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4499980Q115070049501),其中第二条、第八条及第十六条约定:被告梁铭棠向原告借款18万元;年利率15.3%;期限24个月,自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如被告梁铭棠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同日,欧丽雅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其自愿为被告梁铭棠与原告的上述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7月7日依约向被告梁铭棠账户发放了贷款18万元,但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梁铭棠并未依约还款。根据《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若被告梁铭棠违约或资信状况恶化等,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及支付罚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提起本案之诉。法庭调查期间,原告补充陈述,被告梁铭棠在2017年1月26日还了本金1000元,在2017年2月6日还了本金5824.42元、罚息175.58元。截止至2017年6月8日,被告梁铭棠尚欠借款本金58239.79元、利息3009.1元、罚息2340.05元。被告梁铭棠、欧丽雅公司共同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本金和利息无异议,但被告没有收到案涉的借款合同,不清楚罚息收取的数额。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原件),被告梁铭棠、李海谦身份证、吕兰庆、刘萍身份证、结婚证、欧丽雅公司企业公示信息、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核查(各1份,复印件)。2、《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担保函、个人贷款放款单、借据、欠款本息单(各1份,原件)。被告梁铭棠、欧丽雅公司在诉讼中没有证据提供。被告李海谦、吕兰庆、刘萍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被告李海谦、吕兰庆、刘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到庭的被告亦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原告所诉事实属实。并查明,案涉《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均对其他小组成员的债务承担100%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欧丽雅公司出具的《担保函》载明,保证担保期间为主合同履行期内被担保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同时要求借款人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被告梁铭棠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6月连续7期逾期偿还本息。另查明,被告吕兰庆与刘萍于2011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系本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依约向被告梁铭棠发放贷款,被告梁铭棠未按合同约定归还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梁铭棠、欧丽雅公司辩称不清楚罚息收取的数额,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对罚息的收取有明确的约定,被告梁铭棠在该合同上签字,应视为其已知晓并同意该罚息的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梁铭棠归还尚欠贷款本金58239.79元,计至2017年6月8日的利息3009.1元、罚息2340.05元及从2017年6月9日起至清偿日止以本金按借款利率加收30%即按年利率19.89%计算罚息,符合合同约定,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海谦、吕兰庆、欧丽雅公司自愿为被告梁铭棠的本案债务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刘萍知晓��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直至贷款结清,故原告请求保证人被告吕兰庆的配偶即被告刘萍连带承担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海谦、吕兰庆、刘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铭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8239.79元,计至2017年6月8日的利息3009.1元、罚息2340.05元及以本金58239.79元从2017年6月9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9.89%计付的罚息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二、被告李海谦、吕兰庆、刘萍、佛山市顺德区欧丽雅万丰卫浴洁具有限公司对被告梁铭棠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456.54元,财产保全费682.61元,合共2139.15元(原告已预交),由五被告连带负担并经原告同意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水凤人民陪审员 林 巧人民陪审员 孔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志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