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XX与许金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许金同,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财保72号申请人:XX,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被申请人:许金同,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被申请人:张兰,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申请人XX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4万元范围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许金同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张兰名下的×号轻型普通货车,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在4万元范围内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张兰名下的×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期限二年。二、停止支付XX向本院交纳的担保金4万元,止付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XX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继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姝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