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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杜玉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玉明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462号罪犯杜玉明,男,1994年1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秦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玉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19年3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1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宁少刑执字第9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杜玉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1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杜玉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杜玉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罪犯杜玉明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四次,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玉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玉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沙孝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